8月8日,“詹某某涉嫌詐騙9億購房款”登上熱搜。紅星新聞記者確認,相關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二中院”)審理,庭審持續了整整一天。
多名參與庭審人員向紅星新聞記者確認,詹某某所涉詐騙案共有四名被告人,詹某某被控涉嫌詐騙和行賄兩項罪名;涉嫌詐騙總金額為13.9億元。其中備受關注的,是他涉嫌虛構回遷房項目詐騙近兩百名購房戶8.6億元。有其他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并向購房受害者致歉。
▲資料圖片:北京二中院 圖據央視新聞
一名知情人士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庭審中,詹某某對于檢方指控罪名有異議,其認為行賄是被詐騙。
紅星新聞記者聯系此案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得到的回復是:“本案屬于尚未判決案件,暫不方便接受采訪?!?br>涉案小區為“雙泉嘉苑”
有購房戶稱因回遷房項目受騙
紅星新聞記者從多名受害者處獲悉,涉案小區名稱為“雙泉嘉苑”。
據北京日報報道,2017年9月,京昌路楔形綠地棚改項目回遷安置房小區雙泉嘉苑動工,占地5.82公頃,總建筑面積約25萬平方米,建設了10棟住宅樓,最高樓層為28層,共有住宅1845套。
據受害者介紹及公開資料,該項目由北京城建北方集團有限公司和北京城建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城建五公司”)聯合承建。
以受害者身份參加庭審的楊先生(化姓)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20年左右,其通過朋友得知,雙泉嘉苑有回遷房可以對外出售,其便前往售樓點進行了咨詢。
“我們那時有改善住房的需求。當時中介和我們說,他們是北京共青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共青城公司’),售賣的回遷房,會有一部分房源給城建五公司沖抵建設費用,共青城公司和城建五公司簽訂協議來售賣這些房子。雖然回遷房不可以買賣,但是我們原來就是回遷戶,我們小區就有購買回遷房的,價格比正常價格低出不少,所以覺得這事沒什么問題,而且銷售和我們說他們自己也買了這里的房子?!睏钕壬@樣說。
經過多次去售樓處和小區參觀考察,楊先生賣掉原有住房,花費590余萬元全款購買了一套118平方米的房子。楊先生稱,當時中介和他們說,2021年12月底交房;然而到了時間并未交付,中介先表示因疫情暫緩到2022年3月底交房,“到了交房日期又說要進行簡單裝修后交房,就是各種原因不交房”。
據楊先生回憶,2022年11月的一天,其突然發現中介的微信朋友圈不可見了,包括里面對房源的介紹,便趕緊給中介打電話,中介說“房交不了,你趕緊去公安局報案”。
楊先生立刻去公安機關報了案,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于2022年1月決定對共青城公司涉嫌合同詐騙案進行立案偵查。
與楊先生的情況差不多,張女士(化姓)原本和父母住在北京南四環,因為兒子求學回國后在北五環工作,為了能夠讓兒子離工作地點近一點,選擇將原來的房子賣掉,通過共青城公司在雙泉嘉苑購買房子,同樣是118平方米,花費590余萬元。
多名購房者向紅星新聞記者確認,共有近兩百戶購買雙泉嘉苑房屋。公安機關立案后,經過兩年多的法律程序,該案在北京二中院開庭。
庭審現場:
被控兩項罪名,其中詐騙涉案金額13.9億
天眼查顯示,共青城公司成立于2018年,已于2024年5月17日被吊銷,法定代表人為趙某。
包括以受害者身份參加庭審的楊先生和張女士在內的多名人士向紅星新聞記者確認,趙某只是一個掛名者,共青城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詹某某,即某知名女星的“愛人”;本案之所以引發巨大關注,與詹某某這一“身份”不無關系。
上述知情人士向紅星新聞記者確認,檢方指控詹某某涉嫌兩項罪名,即詐騙罪和行賄罪。其中涉嫌詐騙罪涉及兩起犯罪事實:其一是涉嫌對這些購房者實施詐騙,其虛構與城建五公司存在合作關系,以購買回遷房為由詐騙購房者錢款;其二為涉嫌詐騙單獨一人,詐騙金額達上億元。
知情人士向紅星新聞記者確認,檢方指控詹某某詐騙金額為13.9億元,其中涉及近兩百名購房戶的金額為8.6億元左右。
“13.9億的數字,包含退還的錢。比如退還給另外一起詐騙事實中單個受害者的,還有購房戶中買了房子后要求退還的。也就是說,8.6億是截至庭審時還沒有退還的錢,而詹某某的剩余資產僅有一個多億,大部分都被其轉移揮霍了?!币幻芎φ哒f。
該說法也得到了至少兩名參加庭審人士的確認。
有知情人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庭審中,對于檢方的指控,詹某某表達了異議,對于某些關鍵事實向法庭作出解釋,認為其沒有行賄,反而是被詐騙。此外,共青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并向受害者致歉。
網傳庭審“曝光詹某某涉嫌嫖娼”
參與庭審人士:庭審未涉相關內容
詹某某案開庭后,有網帖稱“根據受害者旁聽后披露的情況,詹某某用詐騙所得的贓款嫖娼”。
紅星新聞向兩名參與庭審的受害者進行核實,兩人均表示庭審中沒有涉及嫖娼的內容;詹某某是否嫖娼不清楚。
受害者代表楊先生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其在庭審時向法庭表示,本案中從共青城公司等公司、詹某某銀行賬戶對外轉出給公司、個人大量資金。有的資金去向是否合法,取得資金的公司或個人是否為善意取得,偵查機關沒有調取證據,沒有相關的合同、借條等證據材料,造成沒有查清案件事實,被害人被騙大量資金不能追繳挽回損失。
不過,另有參加庭審人士表示,公訴在關于資金去向方面出示了大量證據,也有相關審計報告,包括借款合同,證據比較詳實,有傳聞部分資金流向國外,司法機關工作做得比較扎實。
楊先生特別提到,其認為本案銷售人員也應被公訴,因為他們傭金返點明顯高出中介正常標準,獲得超出正常傭金的回報,對于共青城公司無權銷售房屋是明知的,但仍參與共同欺騙購房者。
楊先生還在庭審中表示,從查閱趙某電子版銀行流水顯示,2021年10月18日,趙某向某公司支付67萬元購車款,購買一輛電動車;楊先生認為,趙某既然為本案被告人,購買車輛車主是主犯詹某某妻子的直系姐姐,車輛應被扣押,但該車輛未被扣押。
還有受害者同樣表示,這輛車也應該被扣押。
知情人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確實在詹某某妻子姐姐名下有一輛車是詹某某購買的,當時的情況是,詹某某在上海沒有車,其為了在上海用車方便,自己又沒有購車資格,所以借用妻子姐姐的資格買了這輛車。其妻子姐姐已經向警方如實說了這個情況,但是后來為什么沒查封的原因不清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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