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浙江大學2016級學生努某因犯強奸罪被判刑后,浙江大學對其作出留校察看一年處分決定的消息,引起網友熱議。對于校方處理意見引發的爭議,浙江大學黨委宣傳部長應飚在回應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采訪時表示,就對努某處理意見形成的依據和標準,浙江大學將盡快公布說明。律師表示,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對努某進行處分明顯不妥,強奸罪明顯不是違紀,而是犯罪。違紀、違法及犯罪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明顯不一樣的。▲7月17日,浙江大學發布消息稱,因努某犯強奸罪獲刑,給予其“留校察看”處分。圖片來源/浙江大學官網浙大學生涉強奸案獲刑,校方稱盡快作出說明7月17日,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官網公布了一則《浙江大學關于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顯示:努××,2016級學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該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網傳的一份浙江大學針對此事的說明顯示,努某獲刑后,其所在學院于5月25日討論后認為,努某系初犯,且已強烈悔罪,并懇請獲得改正機會,又因努某為畢業生,因此提請學校酌情從輕對該生的違紀處分。這份情況說明也被網友認定為努某僅被“留校察看的”緣由。▲網傳圖片顯示,努某在獲刑且被處分后仍在朋友圈發布出游動態,被網友認為毫無悔意。網絡圖片7月21日,因努某在獲刑且被處分后依然在朋友圈曬自拍、發布旅游動態等,被網友認為其毫無悔改之意,因此浙江大學僅留校察看的處理決定引發熱議。上游新聞記者查找裁判文書網發現,今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6刑初140號刑事判決后,案件詳情未予以公布,“因人民法院認為有不宜在互聯網公開的其他情形”。浙江大學《學生手冊》規定,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于處理努某的依據和標準,浙江大學黨委宣傳部部長應飚7月21日在回應上游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學校將盡快公布官方信息,對此事作出說明。▲一審判決后,法院并未公開此案的判決書。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律師認為浙大處理明顯不當,強奸不是違紀是犯罪努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發關注。北京市聞澤律師事務所連大有律師認為,根據刑法236條強奸罪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緩刑的情況比較少見。結合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努某可能由于自首和犯罪中止這兩個法定量刑情節導致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法律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提到,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連大有律師表示,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對努某進行處分也明顯不妥,強奸罪明顯不是違紀,而是犯罪行為。違紀、違法及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明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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